1、对施工升降机的承载部件,应检查导轨架、附墙架、锚固件、对重导轨、各种螺栓、吊笼和基础支撑构件是否有开裂、开焊、永久变形、连接松弛、缺失或破坏等。
2、对机械牵引部件,应检查制动器、急停开关、卷扬机卷筒、滑轮、齿轮箱、电机等是否有异常磨损和故障,充油部件是否渗漏,运动部件与建筑物和固定设备之间的距离是否满足要求。
3、对安全装置,应检查防坠安全器、警报系统、通信系统、 安全钩、缓冲器、各防护围栏、总开关、紧急逃离门、救生梯等 装置是否工作正常及是否有明显破坏。
4、对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的钢丝绳和连接件,应检查其是否有断裂、表面磨损、过度拉伸、受拉不均、压扁、扭结、弯折、笼状畸变、表面生锈或腐蚀等现象。还应检查滑轮、钢丝绳端头、对重及其导向轮等相关的组件。严禁使用已达报废标准的钢丝绳。由于钢丝绳失效导致的施工事故发生频率很高,因此应对钢丝绳进行严格检查,存在缺陷的钢丝绳必须及时更换。
5、对吊笼门、入口坡道及底板,应检查其是否结构完整且功能正常。
6、对层门、地面防护围栏门及机电联锁,应检查地面防护围栏的内、外位置是否符合要求;地面防护围栏各构件是否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以保证其与吊笼的正确运行间隙;地面防护围栏门的机电联锁装置是否工作正常;基础底架固定螺栓紧固是否符合要求;吊笼和对重的缓冲弹簧、电缆收集筒位置是否正确。
7、对符号和标识牌,应检查施工升降机的额定载重量和额定乘员数标牌、操作说明、安全标识及警示牌是否在位,是否清晰可见。检查操作控制板上的标牌是否易于辨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施工升降机符号及标识牌为使用者提供准确信息,以规范人员对施工升降机的操作使用。
8、对电气系统,除在发货之前对其设备进行检查之外,在电气系统连接到安装完毕的施工升降机上之后,也应对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绝缘电阻、保护电路、安全控制系统和保险丝等部件的功能是否正常。对电气系统的测试范围应包括下列方面:肉眼检查机械控制面板外部是否有灰尘或水汽进入;检查线路、管道、接线盒及密封体的绝缘性或密封性是否良好;检查电机是否有异常噪声、振动或发热现象;检查指示灯、指针和显示器是否工作正常并能否反映出准确信息;检查机电联锁、停靠呼叫器、限位开关等新安装的电路部件的接线情况。电气系统检查完成后,专业人员应确保在测试期间用过的简易连接件都已被拆除。
9、对施工升降机通道及施工升降机通道保护装置,应在所有的施工升降机部件组装完成后,在施工升降机投入使用前由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检查,检查范围应包括导轨架、附墙架、施工升降机通道、地面防护围栏、层门、吊笼门、层站保护装置等。
10、对施工升降机吊笼的电气控制电路(包括紧急制动开关、警报器、操作控制器)、通信装置、电缆导向架、限位开关、 极限开关、机电联锁装置、制动器等应进行性能测试。